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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备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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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人的义务

(1)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是以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基础的。如果许可人不能保持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则会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失,许可人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人不得随意将其注册商标向第三人转让,只有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能转让;商标保护期限届满应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在商标有效期内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尤其是在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情形中,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许可人更应当及时地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以维护自己与被许可人的使用权。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品质量保证是商标权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对商标权人、被许可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被许可人生产的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应予以保证,以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许可人来说,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后,许可人应密切关注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与监督。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在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商品质量,避免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商标使用不当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许可人的商标声誉。如果不能保证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该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有可能被国家商标局依法撤销。

2)被许可人的义务

(1)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

(2)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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