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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专利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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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下,各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一场激烈的更新过程,大多数国家或者制定了新的专利法,或者对专利法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专利制度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中国家加强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授予发明人的独占实施权,使发明人在发明实施过程中获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先进技术都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拥有,大多数专利为垄断组织或跨国垄断组织所有。全世界所有的专利中,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专利仅占一小部分。而且,外国人在发展中国家取得的专利大部分在其批准国没有得到实施。发展中国家要使用新技术,就要承担巨额的专利使用费。专利制度成为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经济技术振兴的负担。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对传统的专利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指责专利制度是一种经济新殖民主义。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国内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限制专利权,有的要求缩短专利保护期限,扩大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的发明种类;有的采取强制许可或由国家承担实施义务来限制专利权。第三世界国家专利立法活动直接影响了专利制度。

2)专利制度国际化进一步发展

随着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专利制度,也就产生了专利保护国际化的问题。长期以来,许多国家都希望专利制度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统一。早在一百年以前,就专利制度国际化问题,曾经在巴黎召开过国际会议,由于许多国家坚持本国专利法的传统和国家主权,并没有实现国际统一的专利制度,但为协调各国专利法签订了《巴黎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交流的发展和贸易的扩大,各国之间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专利制度国际化的呼声又重新高涨起来。

专利制度国际化新阶段的主要体现是国际专利条约的缔结和区域性专利合作组织的成立,如非洲《马达加斯加专利协定》(1964年1月1日)、关于专利法部分统一的《欧洲条约》(195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条约》(1977年)、《北欧四国专利法》(196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等。这些专利条约或者是通过建立一个机构统一处理各国的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工作,全权决定是否批准专利;或者是解决专利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以后,则应在所有成员国都得到保护的问题;或者是就某些专利法的理论问题统一认识。

3)逐渐扩大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

自专利制度建立以后,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相应专利保护对象必然要逐渐扩大。最初专利法仅仅保护物品发明,后来逐渐扩大到方法发明、材料发明、动植物品种发明等。

对于动植物品种,多数国家一般都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1961年欧洲十国缔结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此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就专门颁布法律来保护植物品种。美国的专利法则规定,用无性繁殖方法培养而成的植物新品种可以授予专利权。对于微生物方法和品种,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都明确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1977年在布达佩斯缔结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目的就在于创造一种国际制度,由国际上得到50,的存放微生物机构来负责鉴定微生物发明的专利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出现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它们仿照苏联专利法的模式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但是,经过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国家认为苏联的作法不完全适合本国情况,改行了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苏联在解体前也修改了专利法,实行单一的专利保护制。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飞变,所谓的专利证书、发明证书双轨制已逐渐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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