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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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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是专利法所特有的概念,根据《巴黎公约》第1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一样是工业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保护发明创造的第二种方式。有些国家的工业产权法律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目前,施行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有中国、德国、日本、法国、巴西、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波兰、葡萄牙、澳大利亚、菲律宾、韩国和乌拉圭等20多个国家及我国的台湾省。

各国对实用新型的称谓和立法形式不尽相同,德国称实用证书,日本称实用新案。在立法形式方面,德国、日本等国家有专门的实用新型法,并实行注册方式给予保护。而巴西、菲律宾等国家则把实用新型规定在专利法中,以专利的方式给予保护。美国虽没有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但实际上都把这种小发明归人发明中,以专利的形式保护。

在我国,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是作为专利的一种规定在《专利法》中。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给实用新型下的定义是:“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作为专利权客体,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某种产品

实用新型也是一种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和方法两个范畴,但实用新型的对象仅限于产品,包括各种机器、设备、装置、用具或者其他器具、物品。!它既可以是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独立产品的构成部件。这些物品是通过产业生产制造出来的,因此,不仅科学原理、数学方法和游戏规则不是实用新型,就连制造产品的方法也不是实用新型。这是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备一定形状、结构或两者结合的产品

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作为实用新型,只有具备一定的形状、结构或两者结合的产品,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对象。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各种气体、液体、粉末状产品)或材料、物质本身(如化学原料、药品、水泥、玻璃等)都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但这些材料作为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的原料时,则可作为该产品专利的一部分而受到保护。

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是指具有一定的外观形态,在物理上具有三维空间的有形物体。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有形产品一般限于可以移动的产品和物品,不能移动的物品如建筑物、桥梁等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客体。

具有一定构造的产品是指产品具有内部或外部的机械构成,由组成或零件有机连接或结合而成。产品的构造有立体和平面之分,一般来说,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应是立体的。

产品的结合也可作为实用新型的对象,所谓产品的结合是指产品各构成部分不失其个性,但又通过某种新型组合而形式的产品。但产品的结合,没有改变其原有的功能。

3)实用新型必须有直接的实用功能价值

在我国实用新型的定义中有“适于实用”的要求,这实际上有直接实用功能价值的含义。无论是单独涉及产品的形状或者构造,还是涉及形状与构造的结合,都必须要能产生一定的技术功能,具有实际效用。例如,铅笔从圆形到六角形是为了防止铅笔的滚动,电视机显像管及屏幕的外部形状从球形、柱形到平面直角是为了防止图像失真,提高清晰度。产品的结构有技术功能作用自不必言,产品的形状也必须是为了达到一定技术功能的目的。如果对产品形状的新设计,仅仅能够导致视觉上的美感或标新立异,则不是实用新型,而属于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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