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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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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观设计采用专利形式保护的国家,对外观设计也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由于外观设计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它的专利条件也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综合归纳这两条规定可以得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即新颖性、美观性和应用性。

新颖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所谓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是指一件外观设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与现有外观设计完全两样或有较大差别。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标准相同。

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公开标准有二:一是公开发表,即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二是公开使用,即公开在产品上应用。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的内容是相同的,但对于外观设计,不存在口头公开的问题,因为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是很难用言语说明的,这一点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公开有所不同。

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有的国家规定为完成日,多数国家规定以申请日为准。我国《专利法》规定,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即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与已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都不具有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另外,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也适用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地域标准,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地域标准是一样的,我国《专利法》采取的也是世界新颖性与国内新颖性相结合的混合新颖性标准。对于出版物上的公开发表,采取世界新颖性标准;对于公开使用,采取国内新颖性标准。

另外,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判缈卜观设计是否相同,是就应用外观设计的同类产品而说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一般应该限于和该产品所属类别的产品使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较。

(2)同类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应当在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之间进行比较,从整体上来看二者之间是否明显不同,而不是将各个部分分别加以比较,也不是抽象地进行造形构思的比较。

美观性

外观设计是一种对产品外表的设计,应符合一定美学标准。但美感是一项主观条件,没有客观标准,很难把握。并不是所有国家法律都把美观性作为外观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如英国、美国等国法律将美感列入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给外观设计下定义时,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日本、德国等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有些国家则以一般人不讨厌、不厌恶作为该外观设计具备美观性的条件。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时,应当立足于本国、本地、本民族的审美传统和审美习惯,从大多数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另外,美感必须是通过视觉得到的,通过听觉、触觉感知的“美感”,并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意义上的美感。

应用性

外观设汁必须适合工业上的应用,这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条件相似,它是由专利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外观设计的这一条件,是外观设计区别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的标记。所谓适于工业上应用,是指外观设计能够应用于产品的制造,即外观设计是与产品的结合并能够以工业的方法来实现的。这一方法既可以是先进的机械、电子等方法,也可以是原始的手工业方法,只要能大批量地生产和销售,即应认为其适于工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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