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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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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侵孑巳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2.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受害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在其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在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等方式消除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公开赔礼道歉,是指由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的启事。该责任常常同消除影响结合使用。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定侵权人应赔偿额时首先考虑的是被侵权人的实际利益损失;其次是正常的许可使用费,再次才是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额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晶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时,即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所谓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方式即所谓的法定赔偿制度,适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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