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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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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practicalutility),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第三个实质条件。此处的“实用”一词,主要是指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并有实际利益。通常情况下,人们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都是为了能够解决某一实际问题或将其应用于实践中。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大多数对此有明文规定,如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此有定,并且下了定义:“只有发明对象能在任何工业领域,包括农业领域制造或者使用时,该发明才能被认为具有工业实用性。”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4条、《美国专利法》第101条、 《日本专利法》第29条等也都强调了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实用性”或者 “可在工业上利用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依此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种产品,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该方法必须能够在产业上使用-专利法所指的“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医疗器械行业等j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应以申请口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在确定有无实用性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可实施性

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实践中实施,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制造是指能生产、加工、制成产品,使用是指方法发明在生产中的使用:可实施性并不意味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在工业中制造或者使用,而是强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工业中使用的现实可能性c也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潜在的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上生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完整的、成熟的并且不违反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可实施性: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有人设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个硕大无朋的接雨盘,并在盘下接一输水管直通北方,这既可解决南方囚雨水过多而导致的洪涝之灾,又避免厂北方久旱无雨之害:但对于接雨盘、输水管等均不知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发明,不具备实用性。

2.可再现性

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按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具有能够重复多次的可能性,包括重复制造和重复使用。这种重复在数量上不应有限制,且无论何时实施,其结果均应该相同、对于那种利用发明创造本身的特殊条件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只能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下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都不具有可再现性,因而不具有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

3.有益性

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它是指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在美国,有害的、危险的、不道德的发明都按缺乏实用性处理。第二,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三,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如节省原材料,节约能源,增加财富和提高收入等。

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注意的足,有益性并不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美无缺,有些缺陷存在是允许的,只要整体上具有有益性即可:况且,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就可以,如贝尔在1876年的第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一流的电气专家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同样,爱迪生发明的第一只灯泡,寿命很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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