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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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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novehy),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某项技术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就具有新颖性。例如,法国专利法规定;如果发明未被现有技术包括,则它就是新的发明;英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只有当它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时才被认为是新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从各国专利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新颖性依赖于现有技术这一客观标准。

(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各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多以现有技术(theexis“吧arts)为标准。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因而新颖性的判断实际上就是判断一项技术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是否已经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中技术的公开(publ心tyofanan),是指一项技术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non—xcrecy),任何人均可在公开场合以合法方式(bvl。g。lmeans。nthcpublicsilua“。n)获得该项技术。即使该技术无人知晓,也不影响该技术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如一篇学术论文中有关于一项发明创造的全部内容,在答辩之前,该学生已经将其论文送交图书馆供公众阅览,则论文中的技术自该论文实际进入藏书架供公众阅览之时起已经处于公开状态+至于是否确有读者读过论文、有多少读者读过均不影响其存在的客观性。

判断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还应该明确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等判断标准。

1.公开的形式

(1)书面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物是指以书面形式描述并公开出版和发行的信息载体,包括书籍、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脑屏幕等,凡是将技术信息在出版物上发表的,便是以出版物公开。专利局在审查新颖性时将对这些出版物进行全面检索,只有那些在已有出版物中检索不到的技术才有可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在进行新颖性检索时,最主要的出版物是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的信息量大,报道全面、及时,且分类标准化,便于检索,

在审查过程中,那些被检索出来的技术与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比较,用以判定申请案是否具有专利性的文献称为对比文献: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现以“带橡皮头的铅笔”为例说明。发明人将一小块橡皮装配在铅笔上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带橡皮头的铅笔”。在此之前,“擦掉铅笔字痕迹的橡皮”和铅笔是现有技术;按照单独对比原则,专利审查人员将“带橡皮头的铅笔”分别与“橡皮”和“铅笔”对比,其结论是该项发明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将“橡皮”与“铅笔”这两项技术结合起来与“带橡皮头的铅笔,,进行比较,则该项技术不具有新颖性。

(2)使用公开。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使用而导致整个技术方案被公众所知或所用j一些产品或技术方法虽然没有在任何出版物上发表过,但也未必不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c如某工厂将其新开发的产品投放市场.任何人均町在市场上购买到这种产品;又如将某种新的工艺方法在公开场合(展览会等)进行演示,公众通过其演示可以清楚地了解其新工艺的技术特征,;在专利法中,公开使用包括为商业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以及为使用或销售而进行的展示.仅以一台装在机壳内未指明其结构和功能的复杂设备或仪器作为展品,则不属于已经公开,不丧失新颖性。

一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对于在官方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商品通过优先权或者给予一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或者以承认展出人的先使用权的方式给予临时性保护-

(3)其他方式公开÷即以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的方式公开,包括口头形式、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电子网络等传播方式-如教师在课堂授课中介绍的有关技术。类似地,在公开场合演讲,报告也是一种门头公开方式:但是,演讲人的演说应当清楚、详细和完整地表达了某一技术方案的内容,使得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听完后便可以了解该技术方案,并可以实施该方案。

无论采用哪种公开方式,只要对某一技术实施了其中一种形式,该技术便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已经进入现有技术范畴。在专利法上所导致的结果便是该技术本身或者与该技术实质相同的技术均丧失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

2.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何时以前其实质性内容未被公开的才具有新颖性。对此,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

(1)发明日标准。即只要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在发明完成之前未被公开,就确认该发明具有新颖性,而不问该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是否公开-目前,主要有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此标准。

(2)申请时标准。即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的具体时间以前未被公开才具有新颖性。它对于判断新颖性的时间要求十分严格和准确:目前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采用此标准:

(3)申请日标准。即以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合法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依照该标准,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就认为其具备新颖性的条件:即使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被公开,也不影响新颖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3.公开的地域

亦称空间标准,指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地域范围。在规定的地域内未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才具有新颖性。世界各国对地域标准的规定有三种:

(1)世界新颖性标准:即一项发明创造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未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全世界范围内未被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知晓,才认为具有新颖性:有些学者称之为“绝对新颖性”。这种新颖性要求很高,采用这一标准的多为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

(2)本国新颖性标准。即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在本国领域内未被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知晓,就具有新颖性?即使该项发明创造在国外被公开,原则上不影响新颖性。有些学者称这种新颖性为“相对新颖性”。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有关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中规定了这一标准。

(3)部分世界新颖性标准和本国新颖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即兼顾世界新颖性标准和本国新颖性标准,书面公开采取世界新颖性标准,使用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有些学者称这一标准为“混合新颖性标准”: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印度、菲律宾、秘鲁和南非等÷我国也采用这一标准。

(三)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他人已经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我们把先申请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重复授权。根据专利申请程序,一件专利申请通常要在申请日后一定期限才能在专利公报上公开发表。因此,如果已有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了同样的发明专利申请,仅从申请日前已经发表的国内外出版物上是无法找到的,但事实上申请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技术申请专利-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照先申请原则驳回后申清人的申请:但如果先申请人撤回他的申请,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先申请人在其申请进人公开程序前撤回,此时先后两申请不构成抵触,后申请的新颖性不被破坏;第二,先申请人在其申请已进入公开程序后再撤回,月.公开时间早于后申请人的申请日,此时先后两申请构成抵触,后申请不具有新颖性;第三,先申请人在其申请已进入公开程序后再撤回,且公开时间晚于后申请人的申请日,此时先后两申请不构成抵触,后申请具有新颖性。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专利法中也有,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授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只能发生在同一国的专利申请间,不同国家间的申请不存在抵触,因为依照《巴黎公约》,各国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

(四)新颖性的宽限期

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公开后至申请日前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定期限,亦称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世界各国专利法几乎都有类似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个月,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这里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机关或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举行的,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给予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成果人以6个月的专利申请宽限期,有利于鼓励人们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新的发明创造,促进国际技术交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其他一般性会议不包括在内。申请人在上述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自己的发明创造,只要在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则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发明创造的内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发明创造内容是一种非法公开,它不是申请人本意的公开;这种公开主要包括他人未遵守约定将发明创造公开,或者采用各种手段从发明人处得知发明创造内容而将其公开,或者从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而将其公开j如果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发明创造的内容,申请人只要在泄漏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则该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发明创造,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像优先权那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则不能与之对抗。.真口果想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就更危险,因为不是所有国家都承认这种优惠期。另外,上面所说的第一、第二种情况仅限一次,如果已有两次或多次,则不再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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