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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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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书应当使用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表格,并且应当用中文填写。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如下事实: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应当准确、简洁地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并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完全相符、该名称应根据通用的或者专业的技术用语反映其主题的类别概念,如“空间滤波器”、若没有专用词汇,则可采用叙述的方法,如“使聚集的贵金属在沸石催化剂上再分散的活化方法”。不允许将专用名词、类似商标的联合词、符号,虚构词或象征性的标志等纳入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如人名、公司名称、代号、型号等,也不能使用诸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模糊词语。一般情况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

(2)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征作出过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如不能写成“某某公司,,或者“某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则应自左向右按顺序填写。发明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公布其姓名,但必须由真正的发明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该项请求提出后,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这种请求符合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决定在专利公报上、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外国发明人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J·克林顿。

(3)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申请人既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是发明人的权利继受人,还可以是发明人的所属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申请人就是发明人,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上述发明人的姓名相同;否则,申请人就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专利申请人身份、若发明人所完成的是职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人就是该发明人的所属单位,此时,申请人的名称应当填全称,绝不能填简称或别称,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名称,应当与其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营业所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称其在中国有经常住所或营业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国籍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8条规定的下列三个条件之一:①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②申请人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者WTO缔约方国民;③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若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或者WTO缔约方,需要审查该国法律是否有依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规定;否则,则要求该申请人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

(4)地址: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地址、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和共同代表人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指明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市(或者地区、自治州等)、区(或者县、自治县等)、乡(或者镇、街道)、村等的详细地址,还应包括邮政编码。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能代替地址。外国的地址应列明国别、市(县、州)等,并附具外文的详细地址。

(5)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2.说明书

说明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1)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解决什么以及如何解决,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其目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彼此矛盾的情形。

第二,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用语来描述。其用词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得含糊其辞或者模棱两可。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用语;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最新出现的科学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国语,但是这些用语的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此外,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说明书的内容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说明书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第三,说明书附图符合规定。说明书有附图的,其附图所指示的技术特征须与说明书中文字描述的该技术特征一致,并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或符号。

(2)完整的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要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各项内容:

第一,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有附图的,还应当包括对附图的说明等。

第二,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要的内容。例如,发明的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

第三,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达到发明目的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

(3)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

第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中可能划人的取得的相关类别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技术特征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面”改为“椭圆形截面”。该发明的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截面”(发明本身)。

第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背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要写明专利文件国别、公开号和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第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该目的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专利申请说明书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它们应当能由该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达到。当一件申请包括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所写明的每个目的应当与一个发明总的构思相关。

第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部分的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一致,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件申请若包括有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那么就应当说明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第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这种有益效果是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主要依据。

第七,有附图的,应当有附图说明。说明书并不是必须有附图说明,只是在有附图的情况下,才必须对附图作图示说明;但图示说明不包括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和细节的说明c有两幅或两幅以上附图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们能够直观、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第八,详细说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申请中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主题相一致,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实施例是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例子,其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对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若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就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的,就应当给出—千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若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就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3.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的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份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4.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其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这种划分的目的是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书没有列出说明书中所阐述的全部新的技术特征,其所受到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缩小。但是,说明书没有说明的事项,不能写入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因为没有公开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含义不准确的词语,如“厚”、 “薄”、 “强”、“弱”、“高温”、“高压”等,除非这些用词在特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是”等类似用词,因为这类词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任何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总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处所指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达到其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在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很宽。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附加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其目的在于使公众能够更清楚地看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及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中下t用部分,,应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引用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但是,这种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且不能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但都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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