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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标撤销因文件不足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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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Yayasan Korpri Banjar诉Yayasan Marta Berlian Husada DK(1314 K / Ptt.Sus-HKI / 2017)[2018年4月26日发布]中,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维持了商事法院关于驳回商标撤销诉讼的决定。

Yayasan Korpri Banjar(“原告”)向商事法院申请撤销了Yayasan Marta Berlian Husada(“被告”)持有的设备标记AKBID MARTAPURA(如下图所示)。商标局,专业商标印尼的法定机构内部门的知识产权注册,知识产权总局(DGIP)担任共同被告。
被告人的印记

被告和共同被告提出了例外,首先是因为原告的撤销诉讼是错误地提出的,不符合《印尼商标法》的要求,其次,原告没有正确的诉讼原告立场。前进,因为其公证书尚未经过公证。经公证的营业场所契据是在印度尼西亚提出商标撤销诉讼的必要组成部分。

允许被告人和共同被告人例外的商事法庭完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一个声称是原告子公司的组织针对这一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但是,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诉请求。上诉人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满意的法院,这是原来的原告的子公司-因此它被认为不具备原告资格必需的吸引力。此外,最高法院在发布拒绝上诉的决定时,同意商事法庭的一审裁决,裁定商事法庭的法律考虑是正确和适当的。

商事法庭和最高法院就此争端所作的裁决表明,在提出商标撤销诉讼和对商事法庭的上诉提起上诉时,必须严格遵守印度尼西亚的法院规则。在此处显示的两种情况下,文档不足都会使原告/上诉人的原告身份无效。印尼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进行商标诉讼时应注意此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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