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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损害赔偿应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名誉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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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上诉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裁定米其林胜诉Sen Tai Da及其关联方(Sen Tai Da)商标侵权。SPC的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在确定中国商标案件中的法定损害赔偿额(在一定程度上是酌情决定的)时,权威地确认了一种新兴趋势,即考虑到商标声誉。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米其林商标的声誉,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人民币6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约合75,000美元)。

背景

法国轮胎制造商米其林在中国拥有许多商标,包括:

(a)“米其林”文字商标;(b)“米其林”文字标记(Mi Qi Lin中文字符);和

(c)“单击此处查看图像”徽标。

米其林此前曾于2006年至2009年聘请森泰达为其分销商。2010年,米其林发现森泰达和联营公司青岛森奇林轮胎有限公司(“森奇林”)一直在使用该轮胎。在同一商品上具有以下标记:(a)“ CENCHELYN”;(b)“森麒麟”(森森·林),(c)单击此处查看图像,以及(d)麒麟徽标(统称“侵权商标”)。森泰达还注册了域名“ cenchelyn.com”。此外,森泰达的经销商李道伟在重庆的商店使用“米其林”标记。

结果,2011年,米其林因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对森泰达,森其林和李道伟提起诉讼。

重庆市第五人民法院一审判决:(i)李道伟使用“米其林”商标侵权,并应赔偿米其林5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ii)森泰达和森其林使用点击此处查看图像(但不是“ CENCHELYN”,“森麒麟”或本身的麒麟徽标)类似于米其林标记“单击此处查看图像”,他们应向米其林赔偿10,000元人民币。但是,法院认为,所有侵权商标在视觉,语音和概念上均与“米其林”或“米其林”相似。

米其林提起上诉,其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此,米其林进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声誉的相关性

SPC在考虑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强调了以下三个原则:

有关公众的关注程度;

不仅是对商标相似性的全球评估,而且是对所涉及商标主要部分的比较,其中对象是单独比较的;

在确定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相似时,注册商标的名气和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米其林商标在中国的声誉,并重申“米其林商标越有信誉,应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广,越牢固”。

尤其重视(i)在建立“森泰达”和“森奇林”之前,“米其林”商标在中国的声誉–“米其林”商标已于2006年被列入中国全国保护主要商标清单,以及(ii)根据米其林与森泰达之间的先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CENCHELYN”商标类似于“ MICHELIN”,并且其在相同商品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米其林的证据不符合直接证明赔偿损失的高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得出结论,米其林应获得法定赔偿,法院通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米其林商标在中国享有盛誉和明显的侵权案件,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将损害赔偿总额确定为50万元人民币,即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法定最高赔偿额(适用这种情况)。

结论

继去年的Moncler案之后,Moncler也获得了最高法定赔偿金(根据新商标法为300万元人民币,请参见我们的文章:Moncler承担了这一天并带走了高达3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金),这是米其林案这进一步证实了中国法院正在扩大对商标侵权案件判处更高法定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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