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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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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概念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经营者对用以标示商品来源的产地识别标志所集体享有、共同使用的地方性、集体性权利。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确立,既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其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对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权利人能从中获得财产利益。特别是原产地名称,由于其不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更是表明由运地区地理环境决定的商品特定品质的重要标志,它本身往往代表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一般认为,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的特征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地域性等。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较,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相对的专有性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属于个体专有权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则不具有个体专有性,只能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集体享有、共同使用,因而其专有性是相对的。即使在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也不允许个人独自注册。如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可以依照商标法和该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m-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商标注册人的要求与一般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有所不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般是具有商品质量检验能力的组织机构,而不是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包括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而厂商名称权尽管也具有相对的专有性,但其是指在企业登记注册的范围内(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具有专有性,注册人和使用人仍然是同一主体。

2.无法定保护期限的限制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即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自行消灭。商业秘密权虽然无存续期间的限制,但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或泄漏,权利人即丧失该权利;厂商名称权尽管也无保护期间的限制,但其存续要以企业的存续为前提;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与地理标志紧密相连,相对来讲是一种更稳定的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3.不具有可转让性

对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厂商名称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均能从中获得财产利益。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尽管也具有财产权属性,但受其权利客体即产地识别标志自身特征的限制,使用该标泛的任何生产者或经营者都不能将其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一旦转让给该地域之外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就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地的混淆,其作为产地识别标志的功能就会丧失,该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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