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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创作者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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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制度中,作品的创作者与作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品的创作者,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时问独立进行创作活动的自然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则是依法享有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人。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例如:上一课我们所举的例子,英国作家J.K.罗琳是《哈里.波特》的创作者,同时也是《哈里·波特》的作者。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不是作者。

例如:某大学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是一件作品。同学们可以想一想,这份《招生简章》会是这个大学创作的吗?肯定不是,因为大学是一个事业法人单位,它没有创作能力。这份《招生简章》只能是该大学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自然人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代表学校的意志而创作的。具体来说,这份《招生简章》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时间独立创作出来的,因此,这一个或几个自然人就是该《招生简章》的创作者,但不是作者。这份《招生简章》的作者只能是该大学。

上面这一则案例中, 《招生简章》的创作者不是作者的情形,是南我罔《著作权法》第1 1条第3款规定的。除此之外,还有根据合同约定,作品的创作者不是作者的情形。

例如:某一家公司需要制作广告,于是委托某广告公司进行制作:由该公司向该广告制作商支付制作广告所需要的费用,Fh该广告制作商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制作广告,而且制作出来的广告的著作权归属于该公司。具体来说,广告是一件作品,该作品的创作者是该广告制作商.但是,该作品的作者却是该公司而不是该广告制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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