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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仙剑奇侠”商标遭拒,剑南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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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12月3日,有消息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对“仙剑奇侠”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获得支持。新京报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对该消息进行了核实,剑南春方面则回应记者,此次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事件,并不会对企业的业务、经营、销售等造成影响。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剑南春此前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第34265481号“仙剑奇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在2020年5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双方诉辩的主张来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仙剑奇侠”商标与其它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之所以对“仙剑奇侠”商标作出驳回决定,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已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且剑南春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区分这种相似性,因此决定对剑南春在复审商品注册“仙剑奇侠”商标的申请进行驳回。

剑南春则从文字构成、创意来源、含义等多个方面来否认这种相似性,并认为剑南春在酒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影响力,“仙剑奇侠”是公司打造的品牌之一,也是公司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因此是具有合理来源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判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仙剑奇侠”商标与案件中提供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应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此次案件中的诉争商标由中文“仙剑奇侠”组成,而用于引证的商标由中文“仙剑奇侠传”组成。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且剑南春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仙剑奇侠”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剑南春形成特定联系,相关公众能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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