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虽然有别于商标,但是很多国家仍然采用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那么形成一个类似《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for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的注册体系是必要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化了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的手续,该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并于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形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该协定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如何形成这样一种适用于地理标志的通报与注册多边体系,在《 TRIPS协议》中无具体规定。但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示范法》做过积极的尝试,基于《TRPS协议》谈判中美与欧盟的激烈交锋与严重分歧,该多边注册与通报体系没有达成一致。虽然欧盟和美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就地理标志来说,双方存在重大分歧。首先,在经济利益方面。欧盟把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进步的产业工具,欧盟制定了相当完备的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法律,并且拥有大量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地理标志。美国则相对处在劣势,地理标志资源并不丰富,一直采用实用主义政策的美国不会轻易让步妥协,除非出现重大利益平衡。其次,欧盟和美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制度上存在鸿沟,欧盟采用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方式,而美国拒绝采用此方式而是沿用商标法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美国拒绝采用其他方式是因为其认为改变会增加支出,造成入不敷出,并且美国认为商标模式可以利用现有资源就可以给予地理标志充分保护。最后,美国有很多商标地理标志被欧盟认为是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例如香槟在美国就可以在其商标中合法使用,这对于欧盟来说是难以容忍的。但是国际社会从没停止过这方面的谈判,尽管进展缓慢。自多哈回合以来,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已经构成知识产权谈判的重要议题。根据《 TRIPS协议第四款规定,该谈判在TRPS理事会的特别会议中进行,目的是建立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