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

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

热门标签:呼叫中心 记事本 地方门户网站 检查注册表项 电话销售团队 国美全国运营中心 电销机器人多少钱一台 苹果
日本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采用防御性保护模式,其主旨是禁止虚假和欺骗性的原产地来源标示,相关条款散见于关于标签标示及广告、酒类产品标示反不正当竞争、商标等方面的法律,但主要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商标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最早于1934年公布,1993年全面修订。该法将虚假标示商品产地的行为明确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商品、服务及其广告中或者在交易所使用的文书或信函中,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用途、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标示的行为,以及转让、交付、为转让或交付而展示、输出或输入、在线提供将有虚假标示的商品或提供作虚假标示之服务的行为”。根据此条款,假冒产地标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相关条款,假冒产地标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日本国税厅于1994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葡萄酒和烈酒名称的第四号通知》对酒类产品如何使用地理标志发布了新的标准。根据此通知,“地理标志”指的是来源于日本国内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领域或该领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葡萄酒或烈性酒,此酒类产品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特点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因此禁止非来源地的此类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包括诸如“地理标志+类、型、风味、仿”等词汇的暗示性使用或将地理标志翻译使用。酒类制造者和销售者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包括:将地理标志贴附于酒瓶或外包装上;转让、销售、进口、展示贴附了地理标志的酒瓶或外包装;将贴附了地理标志的酒类产品进行展示或发布广告、产品目录单、交易资料等。这一规定显然是日本为满足于1994年通过的TRPS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而作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在1994年4月15日之前,某地理标志如果在该成员国已经被使用了10年以上、或在那之前被善意使用、或在其来源地所属国不再使用或不再受到保护的,则在日本不禁止使用。①这是与《 TRIPS协议》一致的。

前大阪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教授江口顺一先生在WPO于1991年10月组织的一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做了一篇名为《日本地理标志保护》的讲话。他在该篇讲话中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当时日本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指出了日本国内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重点强调了当时日本对地理标志认知较低的司法现状,以及在保护方式上过于依赖行政手段且多头管理效率有限的不足。结合同期日本其他相关学者对日本地理标志保护的诸多不满,我们不难发现当时日本虽然已经在国内建立起了一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但更多地停留在了立法层面,而缺乏有效的贯彻实施。甚至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直言不讳地指出日本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更多的是出于为加入某些国际条约及组织而对国内立法做出的被动修订。事实上,当时的日本从政府到市民阶层都没有充分意识到对地理标志展开保护的必要性。而在11年后,也就是2002年,时任首相小泉纯一郎在内阁会议上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构想,随后召开了包括其本人在内,政府各相关部门首脑及各界专家学者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并于同年7月3日向社会公布了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同年11月27日,通过了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所修订的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随后又于次年的3月1日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②通过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加强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在2005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将地理描述性标志注册为商标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2004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决定对地理描述性标志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在专家小组报告的基础上,日本《商标法》修订案于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开始生效。修订后的《商标法》使得地理描述性术语可以作为“区域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根据修订后的日本《商标法》,合作社组织可以申请区域集体商标。该法禁止合作社组织无合法理由拒绝其他人成为成员以及对新成员设置比现有成员更多的困难条件。这些合作社组织应包括在日本或其他国家成立的农、渔和小商业集体组织,但不包括公共服务或股份公司。在日本商标法下,区域集体商标拥有传统商标样的排他权利。合作社组织成员有权按照该组织规定的规则使用商标。拥有区域集体商标的合作社组织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能将商标权转让给其他人,因为区域集体商标只是为了帮助建立区域品牌和保护作为区域品牌的商标,不应当成为不符合资格的组织获取权利的一种途径。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区域集体商标可以被撤销的情形:第一,如果合作社组织歧视同一区域的农户或禁止一些农户成为组织成员;第二,该商标不再被消费者所认可;第三,合作社组织转让集体商标或者该合作社组织不再是一个合作组织。此外,区域集体商标还应遵守与普通商标一样的条件限制,即如果商标成为通用化名称或被拥有者放弃,商标也应被撤销。日本新修订的《商标法》使得将地理描述性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更为容易。虽然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商标具有区别性,但日本对于区域集体商标的注册并无此要求。区域集体商标只要获得区域周围各县的消费者认可就足够了,不需要全国消费者认可。①日本是个善于学习的国家,其地理标志立法就体现了这一特点。通过国内法的修改使其符合国际贸易的需要,同时又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针对性规定。


标签:乐山 唐山 龙岩 信阳 晋中 包头 那曲 甘南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