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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小磨香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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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家企业生产的小磨香油产品标志“小磨香油”被国家质检总局认证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这家企业由此成为全国唯一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小磨香油生产企业。后来,该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字样。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部门认为,产品标签上的“正宗”二字涉嫌虚假宣传。2010年8月16日,工商部门对该企业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8月25日,企业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企业,能不能称之为“正宗”,这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2010年10月2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处罚决定。

平顶山市新华区工商分局处罚的依据是,正道油业公司生产并在平顶山市销售的“正道”牌小磨香油,产品标签上标有“正宗”字样。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正道油业将获得的地理标志认证宣传称为“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与客观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明材料中认为:具备法律保护功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能真实揭示、证明地理标志产品的正宗性、真实性和纯正性。通俗地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产品正宗的质量认证标志。

此案看上去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的一种处罚,实际上背后凸显了工商部门对质监部门做出的地理标志认证效果的否认。因为地理标志就是对名优地方特产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但是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在中国有三家,其中就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商标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两家作为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部门,在地理标志管理上一直存在竞争和分歧。所以,工商局认定企业不当使用认证标志而加以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所以如何规划中国的地理标志事业的发展,从管理源头就要做出统筹的规划。当前,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重要规则。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的商业模式也不断出现,全球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和新挑战。①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其之间的关系即国家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多重保护,既加重了企业、机构的负担,又极大地浪费国家行政资源乃至司法资源,从立法和制度上理顺保护体制,才是真正应当关注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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