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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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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这里说的首次制作人当指最初将声音、图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而非经过辗转复制的人。其范围世界各国规定也不一样,有些国家规定只有自然人才是,而大多数国家都将自然人、法人纳入其范畴。我国则主要指音像出版单位(不含电台、电视台)。对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音像制品首次出版时起并截止于该制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音像制作者的权利:(1)复制、发行权。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一般是先制作成母带,然后用母带成批复制和发行,由于音像制作者在首次制作母带时,要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著作权法赋予其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支配权。但音像制作者必须是具有出版发行权的法人,既可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并获取报酬。(2)出租权。出租作品是音像制作者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一使用方式将越来越重要,文化消费者无须大量投资购买,只要通过支付较少的租金即可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音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出租音像制品并从中获取报酬,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增加的一项权利,与《TRIPS协议》中相关规定一致。(3)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指音像制作者有权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音像制品并获取报酬。有关国际公约并没有对此作出要求,但互联网的发展使网上下载音像制品非常普遍,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增加音像制作者享有此项权利,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无论作品发表与否,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时,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作者身份、住址不详的,应报中国版权协会。(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演绎作品时,应当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翻录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音像制作者制作音像制品时,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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