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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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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有些国家和《伯尔尼公约》称之为精神权利(Moral Rights)。该公约第6条之二第1款的定义是: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著作人身权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表彰着作者体现于作品之中的人格或精神。这种关系不同于民事主体与有体财产之间的关系,只能发生于作者和作品这样的智力创造成果之间。著作人身权通常不能转让、剥夺,也不能继承,并且永久受到保护。在我国,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具有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特性,如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为目的,与特定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且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一般不能转让、剥夺和继承。但是,二者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区别:(1)权利的产生和终止不同。一般人身权依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而产生,依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解散等而终止;著作人身权则依作者创作完成作品而产生,除个别权利外,作者死亡后亦不终止,理论上可能无限期存在。(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任何一位公民和法人都可成为一般人身权的主体;著作人身权的主体只能是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视为作者的法人、其他组织。(3)权利客体不同。一般人身权的客体是与主体的人格、身份相关的利益,如生命健康、肖像、法人的名称、荣誉等;著作人身权的客体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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