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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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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这一定义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2,即文艺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以下三项权利:(1)授权广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无线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方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2)授权原广播机构以外的其他广播机构,以有线方式转播前述广播的作品;(3)授权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传播前述广播的作品。根据这些规定,广播权控制无线广播、有线广播和公开播放广播三种广播作品的行为。

无线广播即通过无线信号传送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卫星的广播都属于无线广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且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线广播即通过有线网络传送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从实践来看,有线广播以转播节目为主,但不能排除通过有线方式直接广播或传播作品的可能。有线广播能够扩大受众的范围,但应当保障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享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

公开播放广播是指将接收到的节目信号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比如,商场等经营场所经常使用大屏幕电视机向顾客播放电视台正在播出的节目。

必须指出,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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