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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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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转移与转让有所异同。不同之处在于,著作权的转让通过转让合同进行,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著作权的转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因著作权主体的变更、终止等而发生。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使著作财产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但不能使著作人身权的主体发生变更。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既不能继承,也不能转移,但某些情况下推定作者同意发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接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至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定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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