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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理论——权利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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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理论认为,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发明人与社会之间订立的契约。根据该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其发明的内容公开,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于是,发明人获得对其发明的垄断权,社会则获得了该项发明的内容,双方都依该契约获得了利益。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联邦地方法院1980年6月26日的一个判例深刻揭示了专利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质,即“专利是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发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这个契约,发明人以将其发明公之于众作为交换条件,可以对其发明享有17年的独占权,17年后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发明”。

显然,契约论建立在一种假设的基础之上,因为发明人与社会之间并没有一个实际的契约存在,所以有人避开契约论这种假设提出了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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