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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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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标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法》第30条规定,异议的期间为3个月,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无限期异议,会影响商标权的及时确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

其次,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异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异议书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如果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同时,为了保证异议裁定的公正性,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再次,商标注册异议的裁定。商标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商标局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作出的复审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异议裁定可以涉及被异议商标的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一部分商品或服务。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之所以出现被异议商标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核准注册,而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是因为:一方面,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可能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如异议人仅在被异议商标所涉及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请求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裁定不予注册,商标局仅就请求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理,并在这些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裁定。异议人没有就其他商品或服务提出异议的,视为异议人没有请求,商标局不予审理和裁定。另一方面,即使异议人就被异议商标涉及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请求商标局裁定不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但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可能仅仅是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被异议商标,裁定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被异议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最后,商标注册异议的复审和司法审查。(1)商标注册异议的复审。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即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2)商标异议裁定的司法审查。根据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裁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当事人有机会寻求司法审查。所以,我国《商标法》第32、33条均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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