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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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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特点

未注册商标权是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一种先使用权。未注册商标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只受商标法的有限保护。与注册商标专有权相比,其权利是不完全的。

未注册商标权有以下特点:(1)不具有专有性。未注册商标权人对其使用的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可以善意使用或申请注册其商标,未注册商标权人对此无权干涉。(2)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范围受一定限制。只要善意的他人申请并获得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其商标,并应附加适当的区别标示。(3)未注册商标权通过申请注册可转化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注册商标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未注册商标权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三种学说:(1)商标权说。该说认为未注册商标权是一项合法的民事权利,是商标权的一种。原因在于商标权不等于商标专用权,后者仅是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商标法》所规定的自愿注册原则决定了使用商标的合法性,所以因使用而取得的未注册商标权也是《商标法》赋予的一项权利,尽管其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2)合法的在先权说。该说认为未注册商标只享有一种在先使用权。原因在于《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又强调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对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法律赋予其一种在先权利。(3)无形财产权说。该说认为未注册商标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原因在于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性标志,其本身已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是一种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便是商誉,代表商标所标志的产品或企业的形象,是一种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知识资产。

比较而言,商标权说更为合理。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的。这些权利具有超越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本性,不是政治权威或立法机关所赋予,但却必须由他们所承认与宣告。宣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郑重的肯定而已,只是后者的清单。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反抗等权利”。②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来源的标志,经过其所有人的设计和使用,才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使用是一个商标价值形成的真正基础。因此,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正如洛克所指出的:“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的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的永恒规则,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③商标注册是一种公示手段,目的是使权利具有确定性。所以,未注册商标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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