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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和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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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是指商标自获得注册之日起至该注册期满之日的期限。《马德里协定》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标有效期为10年,TRIPs协议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由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始日也是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起始日,而且《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起始于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因此,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始日应当同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起始日一样,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3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即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持续延长的一种程序。关于续展的性质,有“延长说”,认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属于商标专用权的延长;有“更新说”,认为注册商标的续展属于商标专用权的更新。相比较而言,“延长说”更为合理,因为:第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保持商标专用权长期有效,是保护生产者、服务者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商标管理。第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续展制度旨在减少商标再次注册的审查手续,确认原注册商标的既存效力。第三,延长说有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效行使其许可使用权,即使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许可使用权期限届满,许可人也可通过续展制度解决其许可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

注册商标续展的法定条件:1.符合使用要求,即没有在3年时间中连续不使用;2.该标志未变为商品通用名称;3.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商标标志、注册人名义、注册人地址等;4.按时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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