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注册商标权的内容

注册商标权的内容

热门标签:国美全国运营中心 电话销售团队 检查注册表项 地方门户网站 电销机器人多少钱一台 呼叫中心 记事本 苹果
1.专有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排他性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专有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即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及其他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权人无法像所有权人占有物那样实际占有注册商标,其他人在事实上完全可以使用同样的商标即假冒注册商标而不被注册商标权人知晓。因而,注册商标权的排他性是法定的,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力保护才能得以实现。未注册商标权人也享有一定的禁止权,即有权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自己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专有使用权与禁止权在效力范围上有所不同。专有使用权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禁止权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人能够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行使专有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而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商标权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即注册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第三,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2.转让权,指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完全让与他人的权利。商标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

注册商标权既可以单独转让,也可连同其企业经营一并转让。国际条约和许多国家商标法对此都有规定。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注册商标权是否连同企业经营一同转让没有规定。注册商标自由转让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法律不必过多干涉。但企业经营必须连同注册商标权一并转让,而不能单独转让企业经营。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受让企业经营的受让人看重的不是企业的有形资产,而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权转让存在以下限制。(1)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如果分开转让,就会产生两个以上的主体对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商标享有专用权,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典型的是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应与正商标一并转让,而不能单独转让。如果允许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正商标分别转让,就会产生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引起权利冲突。(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转让。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商标,关系到使用该商标的集体利益,不允许转让。证明商标因其注册人之资格有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自由移转。但其移转若无损害消费者利益及违反公平竞争之虞,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授权他人使用时亦同。(3)许可他人独占使用的商标不得转让。独占使用是一种排他性的使用,如果允许注册商标所有人随意转让,则可能引起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共有注册商标的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共有的注册商标。共有财产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才可转让,任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共有商标所有人中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

注册商标权转让程序。首先,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其次,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主要指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或债权债务发生概括移转的情况)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3.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他人在约定的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其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法专有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当然,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商标所有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保证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第21条不允许成员对商标进行强制许可,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不允许强制许可,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成员国、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等。我国《商标法》亦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

根据《商标法》第40条,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独占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自己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是排他许可使用,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是普通许可使用,指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或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与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合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3)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6)商品销售的价格、范围;(7)商品的产地、厂名的标注方法;(8)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9)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10)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11)违约责任;(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标许可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1)被许可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等;(3)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4)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5)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变更获得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4.续展权,指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或在法定的宽限期内享有的申请延续其原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权利。为了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权人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权利。《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续展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所有人可继续享有商标权,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但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如果在续展期内,注册商标权人未能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商标法》规定可以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即办理注册商标续展必须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或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续展,否则,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商标权人丧失其商标专有使用权。

5.设定质权。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可让与的权利(含知识产权)交付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拍卖该动产或权利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其价值能以金钱计算,可以用于出质。但商标质权的设定、变更及消灭,须经公示,以免第三人受损,故应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商标专用权须经授权始得使用,质权人如要使用商标,仍须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否则不得使用该商标。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或授权他人使用,均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以保障消费者利益及维护公平竞争,因此这两种商标不可设定质权,以免商标主管机关对其丧失管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商标权可以设定质权,如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714—1条和《日本商标法》第34条等,我国《商标法》对此则无规定。


标签:信阳 龙岩 晋中 甘南 包头 乐山 唐山 那曲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注册商标权的内容》,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注册商标权的内容》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