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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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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江学院法商学院周慧敏

(一)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互联网空间。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基础,其是一个虚拟的巨大交易市场,在这种市场下,我国《商标法》还未对驰名商标在互联网空间进行保护,使得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互联网空间,鼓励驰名商标的使用拥有者注册与之相对应的域名。禁止行为人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也禁止注册的域名用于与驰名商标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已经做了一部分的特殊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该保护力度相当于空白,尤其是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规定。可将恶意抢注域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规定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具体内容。

行为人恶意抢注域名发生后,域名使用者通常会在网站上售卖和原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由于这些商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导致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被弱化丑化,导致驰名商标被淡化,因此要重视驰名商标淡化的保护,可以借鉴法国的《知识产权法》等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的规定。

(三)将域名纳入被保护的范畴,完善域名注册制度。域名应该被看作是一项单独的知识产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目前针对域名的法律法规与当今电子商务的大环境无法匹配,无法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应对域名进行特别立法,不仅是保护,更是规制域名。在域名申请注册前,应先审查是否有与该域名相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驰名商标,若没有,则可成功注册。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须依靠一个国际商标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可由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发起设立,各国积极配合。不仅可以解决域名抢注问题,还可以解决商标抢注问题。

(四)加强行政机关间的合作。目前域名申请与商标申请的机构完全不同,商标注册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负责;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机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正因为申请机构不同,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导致二者容易发生冲突。加强行政机关间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可以避免部分冲突。

(五)维持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平衡。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明显大于域名,在这种环境下,更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不能一味地保护驰名商标,排除善意注册人对域名的合法权利,损害善意域名注册人的利益,在证明善意、恶意时的标准应当明确具体。禁止驰名商标权人利用诉讼等活动对域名权人进行打压或者强迫威胁,驰名域名也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如果一味地保护驰名商标,将会削弱他人创造域名的积极性,因此维持好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平衡便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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