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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中,该如何计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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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焦焜

知识经济时代,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日渐凸显,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强,已经架构起了民事法律保护在先、刑事法律保护托底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但是,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持续上升,以身试法之人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仅起诉此类案件被告人191人,而到了2019年这一数字激增至11003人。与此同时,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随之抬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判决侵犯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426件。

在品牌效应持续上涨的当今社会,科技进步带来高效的生产工具、精细的生产工艺、低廉的生产成本,使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变得更加简单、制造成本更加低廉、制造的数量更加庞大,一定程度上推高犯罪率的同时,也给侵犯商标标识犯罪的司法打击带来诸多困难,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计算问题从哪里来?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及商标数量计算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件”为计量单位,分别对以本罪既遂和未遂定罪处罚时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作了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这两部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计算标准。然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性、时代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标准难以始终适应商标保护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中,商标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大多围绕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以文字、图形及二者的组合体来打造自己的商标体系,通过文字、图形组合体的方式提升品牌识别度,最大限度将品牌效应转化为经济收益。那么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时,司法实践者如何理解司法解释中“件”的含义,直接决定了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结果,进而影响对行为人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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