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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产生及权利冲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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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刘志勇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产生

(1)商标权的产生。商标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具备相应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通过商标局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属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得知,我国商标权主要是针对注册商标进行诠释;(2)企业名称权的产生。企业名称权属于企业在工商部门核实登记区域内享有的专属权利,同时其也属于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在未受到经权人许可情况下,不可使用该名称,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情况。

(二)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阐述

权利冲突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举杯法律依据权利,因相关法律并未针对二者或多方之间关系做出明确决定,导致权利边界出现不确定因素、模糊因素,最终造成二者或多方之间状态逐渐向着不和谐与矛盾方向发展。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产生的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商业体系在运营过程中使用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文字部分,由此对消费者产生对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以为二者或多方属于相同产业或产品。权利冲突具体特点主要包括:第一,二者权利划分在不同主体中;第二,二者权利均指向相同产品或服务;第三,二者权利在法律方面均具备自身依据,且二者均为正当依据;第四,二者权利在合法权益方面仅能实现其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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