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必须能以图样加以表示方能允许注册,如果在申请商标不能满足“以图样加以表示”的要件,则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此外,《澳大利亚商标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的商标注册形式采用图样表达辅以描述性表达的混合表达制度(graphic and 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s)[4]。且声音商标若是音乐商标和非音乐商标组合而成的,其中音乐部分不能是以完整的乐谱而呈现,如一首完整的乐曲是受到限制的,这就牵涉到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对这一方面加以限制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