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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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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较短时期内通过出台药品专利制度等实现了对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随后转向要求未实施该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强化专利保护。1983年,日本专利协会派出前往中国台湾的调査团(主要成员是日本医药企业)。出访目的就是强烈要求台湾地区出台药品等化学物质专利制度。不仅日本如此,美国也是如此。美国在1790年就颁布了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是西方国家中较早制定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基于对当时美国文化、教育落后于欧洲国家的现实考量,美国1790年的版权法奉行的是低水平保护。表现为版权客体狭窄、对作品要求标准较低、对外国作品长期不予保护。其后,随着美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版权法于1831年、1879年、1912年、1976年、1998年多次修改,其版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抑水平不断提升,逐渐实现了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制度创新,一直到1988年才参加了高水平的伯尔尼公约。

一国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往往需要引进别国开发的技术,这时强化专利制度将给本国福利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缺乏具有发明能力的企业,大多生产同类仿制品,比如意大利、印度的企业在药品专利出台前,可以向没有承认药品专利的国家出口仿制的医药品。一旦采取较强的专利保护政策,就会对其国内企业形成负面冲击,消费者也将被迫以高价从美国等企业手中进口药品。发达国家的企业固然可以借此垄断市场,从中受益。发展中国家则由于保护知识产权带来的价格垄断超过其对发明的激励效应,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因此,对于本国企业研发能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出台和强化专利制度,可能造成垄断,降低社会福利。如果国内企业不具备响应强化专利制度带来的激励效应的能力,或者企业技术能力较弱,就会产生向发达国家的租金转移。不过,从全球视角看,在发展中国家强化专利制度可以促进发达国家的新药销售量,由此产生的激励效应促使发达国家企业大规模追加新药的研发投入,最终发展中国家也可能从中受益。而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共同市场时,后者的效应并不明显。综合看,专利制度强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能超过收益。为防止这种情形发生,就需要国际性的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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