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否存在价值,或者说是否有划分的必要却一直存在争议。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 Hans Kels-en)就坚决地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他认为公法和私法都是国家法,依据这些法律,无论是人民之间,还是国家和人民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无必要区分。(3)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则指出凯尔森在方法论上的问题:过于强调法律的观念性,而忽视了实在的世界,他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法的基本原则。国法的一切规律,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而不同其意义”。1)“公法和私法都是属于国家法的,但其所以尚有区分之必要者,…完全是因为私法在第一次的是关于其他社会一一特别是个人相互间的意思和利益之交涉的法,原则上是由社会本身的力量维持,只有当社会本身的力量不足以维持时,才第二次地由国家去充当其适用维持之任的缘故。不错,广义地来说私法亦是国家法,但那是“第次的”国家法,在这一点上,是应当和公法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