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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程序和欧洲专利局规定对国家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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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自从土耳其成为EPC成员以来,一个热门话题一直是土耳其对欧洲专利(“ EP”)的强制执行或无效,而正在等待欧洲专利局(“ EPO”)的诉讼。

EP在土耳其通过验证后,便成为国家专利。对于EP,土耳其专利和商标专利局(“ TPMO”)似乎已经将其权力和职责移交给了欧洲专利局;因此,它起着仅执行某些程序性交易的机构的作用。因此,TPMO不会对EP进行任何级别的审查,也不会听到任何授权后的异议。另一方面,根据IPL,有条款规定我们可以被视为欧洲专利与国家专利之间的矛盾甚至歧视。首先是,尽管在国家反对派诉讼程序结束之前法院无法裁定无效诉讼,但对EP来说却没有这种豁免权。第二个是在授予决定后不允许对索赔进行任何修改。尽管在EPO异议程序中可能会对其进行修改,但在土耳其经过验证的EP仍会直接受到无效诉讼的影响,这将自动反映在土耳其语验证中。这些专利可以直接进行无效诉讼,而无需等待异议程序,甚至可以在不授予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终止。

为避免土耳其法院就有效性做出任何裁决,建议欧洲议会所有人要求法院等待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结果。尽管并非总是以欧洲专利局要花很长时间为由来接受这些要求,但应遵守《欧洲专利公约》赋予专利权人保持专利有效的权利。

EPC的第138/3条对国家法院具有约束力,允许EP持有人通过修改来限制专利,因此受此限制的专利将构成无效程序的基础。尽管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和TPMO而言,第138/3条中的修正程序仍然不那么简单,但是IP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审查此类请求并指示TPMO做出限制。

去年,TPMO提出申请后,通过采用EPC 138/3的规定接受了要求限制索赔的要求,并通知主管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说明了当前的索赔范围,并发送了新的向法院提出索赔。根据TPMO提供的信息,相关法院同意在无效诉讼中考虑有限的索赔要求,并指定专家来审查有限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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