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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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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1950年8月通过了《关于奖励有关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并发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暂行条例》。这些决定和条例实际实行到1957年,此前,曾批准6项发明权、4项专利权。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同时废止建国初的两个条例。自此我国的发明的保护制度由原来采用的双轨制,即发明证书和专利证权两种保护形式,变为单一的发明证书保护形式。后来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以上条例也基本上停止了执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专利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改了《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3月,专利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1979年底,中国第一份《专利法(草案)》产生了。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专利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专利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标志我国专利制度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该部法律在借鉴国际最新的专利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了中国技术发展水平,对有关技术发明创造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归纳起来它有以下特点:1.实行了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2.确立了专利的三种保护客体。对不同的专利采用不同的审查制度。在该部法律中,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登记制度。3.实行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并用的制度。对公有制形式的单位所产生的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指定其他单位实施。而对于那些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获得的许可情况,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颁发给其强制许可证。4.专利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处理专利纠纷。此后,为了使专利法得到顺利地贯彻执行,我国专利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如: 《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免办法》、《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专利代理条例》和《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专利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及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的加强,1984年《专利法》存在的一些缺点也表现出来了。为此我国1988年初,国家专利局成立了专利法修改小组。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修正案》,并于1993年1月1日施行。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于1992年12月21日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更加适应国际上的新的专利保护水准,主要表现在: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增加了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调味品的专利保护。2.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把发明专利的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由8年延长到lO年。3.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增加了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到依照这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同时,增加了对专利产品进口权的保护等。4.增设了本国优先权。5.扩大了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6.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问。7.缩短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8.以授权后的撤销程序代替授权前的异议程序。9.增加了专利复审的范围。10.进一步限制了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11.完善了强制许可的规定。12.修改了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条件。13.规定了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通过这次修改,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它标志着我国专利立法日趋完善和成熟。

尽管第一次专利法的修改使我对专利的保护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科技的进步,但是面对新的形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进程日益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与TRIPS r接轨的国情、世情,我国于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开始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专利法所作的第二次修改项目,共计34项.其中为适应TRIPS要求的修改为9项。进行实质内容修改的有31条,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有11条,未作修改的有27条;删去现行法的条款4条,新增3条。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权的归属、专利管理体制和机构、专利的申请和审查、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内容。具体而言:1.完善了专利权归属方面的制度。主要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它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以约定的形式来明确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改为“所有”,并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获得报酬权。2.完善了专利管理体制和机构: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权责;进一步扩大了专利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范围。3.完善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主要是:简化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取消了撤销专利权的程序、取消了终局裁决;增设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权:增设了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人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的规定。4.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主要是增设了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量化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处罚;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5.完善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主要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协商解决、行政解决和诉讼解决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增设了专利侵权纠纷的诉前保全措施;增设了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国《专利法》经过两次修改,在立法上已经达到了国际通行的专利保护水平。实现了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接轨。在其实施的二十几年中,中国专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25件,年均增长率达18.9%。其中国内申请1874358件,国外申请410567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截至2004年3月1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5年时间。第二个100万件仅用4年多时问。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07件,比上年的308487件增长14.7%。其中国内申请278943件,比上年的251238件增长11%,占总量的78.8%;国外申请74864件。比上年的57249件增长30.8%,占总量的21.2%。从1994年到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7131件,其中2004年受理1592件:国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157770件,其中。2004年达32438件。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499件。其中国内1093268件,国外162231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185412件、651224件和418863件,在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4.8%、51.9%、33.3%。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38件,比上年的182226件增长4.4%。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28件,比上年的149588件增长1.2%;国外专利授权38910件,比上年的32638件增长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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