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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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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类是以商标的结构或者外观状态来划分的,可以把商标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三种。

所谓的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标记。可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

平面商标是指形象标记均呈现在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颜色商标以及上述标记的任意组合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商品的长、宽、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在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将视觉可感知的标记作为注册条件”。我国的《商标法》也增加了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其中第8条中规定: “任何难免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防止不适当的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2条也对此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为:第一,仅有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开头不得注册;第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体商标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青睐。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相比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听觉商标又称为音响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听觉商标是不能凭视觉辨认的商标,只有通过听觉才能估计,因此听觉商标又称非形状商标。我国《商标法》不保护听觉商标,但是由于听觉商标本身的特殊性,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某种音乐或旋律作为音响商标是大势所趋。

味觉商标又称为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或不同服务的商标,它也是非形状商标的一种。我国《商标法》不保护这种商标,世界其他各国的商标法也很少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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