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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的可评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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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政策,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政策都是评估的客体。由于政策评估具有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应用性,发动知识产权政策评估会涉及不同人员或组织的需求和态度。为了使评估活动能够收到效果,必须慎重地选择评估对象,即解决“评估哪些知识产权政策”的问题。

在公共政策评估领域中,“确定可评估性”(EvaluabilityAssessment,也称“评估能力评价")一词被广泛应用,尼古拉斯?亨利(NicholasHenry)认为,评估能力评价是指分析、确定能否或应否对一项公共政策启动评估。评估者首先应该对政策进行“可评估性分析”,通过“可评估性确定报告”实现与决策者和执行机构的沟通,在得到评估结果使用者的反馈信息后,再确定政策评估的步骤。根据黄杰、杨诚虎的观点,在选择知识产权政策评估对象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评估项目。如果制度或法律规定某项政策应该进行评估,那么就要将其确定为评估项目,而不应当考虑评估的难度。例如,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中都明确要求对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问题较大的政策。如果知识产权政策执行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评估,以尽快修正或终结政策,避免更大的损失。(3)效果显著的政策。如果某项知识产权政策的效能、效率、影响等比较显著,可以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和借鉴。(4)应要求评估。如果社会各界普遍对某项知识产权政策提出评估的要求或对政策提出质疑,应组织对该政策的评估,以满足社会的需求。(5)长期政策的阶段评估。对实施期比较长的知识产权政策,应当通过阶段性评估及时了解政策的进展情况,以确保长期政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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