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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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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政府制定的专利资助政策各有特色,下面从资助的对象、资助的专利类型、资助的具体内容、资助的产业领域、资助的金额、资助的时间等六个方面,分析我国地方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①

(一)资助的对象

专利资助的对象是指接受专利资助的主体范围。由于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资金主要来自地方财政,因此资助对象一般都限定为本地域的单位或个人,但是不同地方在具体的限定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少数地方的专利费用资助仅资助单位,不资助个人,例如:《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专利申请的资助对象为河南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大部分省对本地域的单位或个人都进行资助,但是对于单位和个人的界定并不相同。

从对接受资助的单位的界定来看,许多地方规定接受资助的单位必须是注册地在本地的单位,例如:《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2008)、《河北省2009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8)的规定。有些地方只要求受资助的单位在本地或通讯地址在本地,例如:《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规定,受资助企业为山东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8)规定,受资助的企业为地址在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还有的地方规定,注册地虽不在本地,但到本地进行投资,并通过本地专利代办处提出专利申请的,也可获得资助,武汉市的资助政策就有此规定。

对受资助个人的界定,各省一般都要求经常居住地在本地,有些地方还进一步限定为必须户籍为本地,例如:《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规定,只有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才能申请资助。有些省并不要求经常居住地在本地,只要具有本地居住证就可申请资助,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07)、《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的规定。

此外,有些省规定,只有通过当地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单位或个人才能申请资助,例如:《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08)的规定。《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7)中将受资助对象限定为:上年度内被授予国内发明专利权的本省专利权人,上年度内有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本省企业或上年度内被授予外国专利权的本省职务发明专利权人。

专利资助对象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专利资助政策的调控方向。我国不同地方政府对专利资助对象的限定并不相同,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运用公共财政进行专利资助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当地专利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资助对象。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资助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当地选择资助资助对象,不仅会浪费公共财政资源,还可能对专利制度的运行产生负面影响。

(二)资助的专利类型

根据三种专利类型的划分,地方政府对专利的资助可分为发明专利资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资助可分为对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和对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①实际操作中,各地方政府在确定受资助的专利类型时存在一定的差异,可细分为资助其中一种、资助几种或全部资助三种方式。下表列示了我国部分省级专利资助政策中规定的资助专利类型。

对各种专利类型都进行资助是比较普遍的方式,例如:上海、北京的专利资助政策都采取了全部资助的方式。资助其中几种的方式也很常见,例如:《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重大发明专利、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以及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获得资助;《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2008)规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获得资助;《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8)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专利申请可申请资助。

仅资助一种通常是指仅资助发明专利一种,①原先采用这种方式的地方比较少,近年来随着对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视,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例如:《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6)、《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2007)、《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2002)、《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2003)中都明确规定了只对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为增强在国外的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提升国际技术竞争力,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很重视对国外专利的资助,且主要是对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但也有些地方的资助政策未细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类型,例如北京市的专利资助政策。有些地方区分了通过或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两种不同的途径,分别资助或仅资助通过申请的外国专利,例如:甘肃省的专利费用资助在外国专利费用资助方面仅资助通过申请的外国专利费用。还有些地方区分了对国外不同地区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例如:武汉市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中就做此区分。

(二)资助的具体内容

按照资助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专利资助划分为专利费资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专利奖励和专项资助四种。其中,专利费资助可细分为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授权费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代理费资助四个方面。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专利费资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根据专利申请需缴纳专利费的种类,按类别资助其中的一类、几类或全部。例如:《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和《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对专利申请费(含实质审查费)进行资助;《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规定,对申请我国或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他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进行资助;《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9)规定,对于申报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也进行资助。二是在专利申请或授权完成后进行一次性资助,例如:《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在国内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对其进行一次性资助。三是对上述两种模式的整合,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07)对国内专利按照申请阶段进行资助,对申请港澳或国外专利则在授权后进行一次性资助;《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则规定,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进行一次性资助,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则依据申请PCT国际阶段相应收费标准进行资助。

在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方面,大多数省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门的专利实施管理办法,对技术含量好、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及产业化程度高的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进行资助。目前越来越多的省级地方政府建立了专利专项基金,将专利实施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专利维持一起作为专利工作的重点。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政策有效纠正了单一专利费资助政策带来的专利申请授权行为上的扭曲,为更多的授权专利走入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山西省2005年出台了《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又单独出台了《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山西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进行资助;四川省在《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8)之外,也有单独的《四川省省级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并规定了省级财政安排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该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以及引导该省企事业单位充分运用专利制度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专利奖励是对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与产业化等完成较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进行的物质奖励。专利奖励激励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及实施授权专利的热情,对被奖励者而言是一种正面激励。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08年)规定,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单位以及每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单位除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外,还可获得奖励;《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规定,对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具体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

专项资助是指符合该省规定项目的专利申请方或专利权人的专利行为,在享受普通专利资助的同时,还可享受专门的资助。专项资助体现了当地政府在全面推进专利工作时略带力度倾斜的思维导向,即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容易产生高科技含量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进行额外资助,以此来增强当地的技术创新水平。目前我国仅有上海、天津等少数地方政府提出并实施专项资助的政策。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07)规定,属于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除了可以享受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以享受专项资助;《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规定,天津市、区两级专利试点企业以及市级专利示范和优势企业、由PCT成员授权并注册的国外发明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大赛及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等,可申请专项资助。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政策仅指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专利奖励、专项资助与专利资助政策之间并没有一致的归属关系,例如:浙江、山东等少数建立了专利资金的地方政府,其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是在传统的专利资助政策之外的,其余大部分地方这两类政策是并行存在的。例如:《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与《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同时存在,而?2009年天津市专利资助指南》则将专利费资助、专利奖励、专项资助视为专利资助政策的三个组成部分。

(四)资助的产业领域

就专利资助的产业领域而言,原先的专利资助政策中大都没有做具体的限定,但是近年来,有些省市明确了优先资助的产业领域。例如:《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规定,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等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及河南省重点发展的高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如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08)规定,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当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本区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2006)规定,列入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以及属于农业产业化领域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在专利申请受理后即予以资助。此外,湖南、内蒙古、陕西、四川和云南等省级政府专利资助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对符合该省产业发展方向、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业或支柱产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或重点资助。

(五)资助的金额

按照对专利费用资助金额的多少,可以分为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定额资助、按最高资助额度标准下实际发生额资助三种方式。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指对资助对象的实际专利费用发生额进行全额资助,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07)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进行资助。定额资助指不论资助对象的实际专利费用发生额为多少,按统一的比例或固定的金额进行资助,例如:《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等按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资助为每件300元;《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规定,对外国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是2万元,PCT途径国内国外阶段各资助1万元。按最高资助额度标准下实际发生额资助是指当资助对象的实际专利费用发生额低于或等于最高资助额度时,按实际专利费用发生额进行全额资助;当实际专利费用发生额超过最高资助额度时,按最高额度进行定额资助。例如:深圳市专利费用资助规定国内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在2200元的最高标准下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

各地在资助额度上通常会采用多种方式和额度标准,即根据受资助对象、资助的专利类型、资助的专利国别和专利费用种类的不同综合采用资助额度的限定方式和额度标准,例如:很多地方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最高资助额度标准下的实际发生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但是会按照定额方式来资助专利授权费用和外国专利费用。除了在资助额度的限定方式上有所区别外,各地在资助额度的标准上也差异较大,这主要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一般来说,较发达地区的资助额度标准要高于欠发达地区的额度标准。例如:同样是对国内发明专利费用予以资助,浙江省的省级资助最高额度是4000元,而黑龙江省的省级资助限高额度只有1000元。

对于专利实施和产业化资助、专利奖励、专项资助等其他的资助类型,不同地方制定的资助金额或标准差异比较大。例如:在专利实施和产业化资助方面,《四川省省级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规定,每个资助专利项目的安排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不超过30万元。在专利奖励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2008年)规定,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在专项资助方面,《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07)规定.专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为: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专利试点、培育企业享受专项资助受到额度限制,具体额度如下:每家专利培育企业每年度专项资助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每家专利试点企业每年度专项资助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

(六)资助的时间

对专利费资助而言,资助的时间主要是指在哪些专利程序阶段进行资助。目前各地主要采取三种限定方式:一是在缴纳专利费用前预资助,例如:天津市原先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规定,对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专利工作重点单位采取预拨专利费用资助金的方式。目前采用这种资助方式的地方政府很少。二是在专利申请的相应阶段予以资助。当专利申请进入某阶段,专利申请人也已交纳该阶段的专利费用后,专利申请人即可持相应凭证申请该地的专利资助,这是目前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例如:《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2007)第三条规定,申请方在知识产权局受理该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实用新型申请费和外观设计申请费),凭专利申请费缴纳凭证等即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第四条规定,申请方凭实质审查费收据或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凭授权费收据,可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或者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三是在专利授权后予以资助。例如:浙江省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2006年修订时,将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条件由原来的受理后资助调整为授权后资助。有些地方还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综合采用以上几种资助时间。例如:《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规定,在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可以申请专利费用资助。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还修订了原先政策中关于专利费资助时间的规定,将原先的申请时资助改为授权后资助,或者采取分阶段资助的办法。例如:《上海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2009)规定,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给予2000元补贴;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专利授权后投入实际使用的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和800元的补贴。

对于专利实施和产业化资助、专项资助等其他类型的资助,各地主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资助时间。许多地方政府在基本的专利资助办法之处,还另行制定了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专门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文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粤知[2007]72号文件)、《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60号文件)等多个办法;山西省在原有的《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基础上,专门制定了《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由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后发放。各地采取的资助方式各不相同。例如:《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规定,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等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补助;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资助。专利奖励及表彰一般是依据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实行按实核定的方式,即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下发奖励通知书,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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