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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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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而过度集中意味着有弊害的垄断性结构的形成C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监控制度主要是对垄断状态的预防性措施,同时,也不排除其在特定情况下的事后补救或制裁措施的性质。如大企业间未经申报或虽经申报但未获反垄断主管机构批准而在事实上完成了合并,如果该合并严重排除或限制竞争,并且也无豁免的法定事由,同时,用其他制裁性措施皆达不到恢复有效竞争之目的,则拆散合并企业也就成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不得不采取的最后的措施,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尽管对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直接针对的是企业间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其最终目的却在于通过对企业合并的监控来避免或预防有弊害的垄断状态的出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坚持认为,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尽管既有行为规制的特征又有垄断状态规制的特征,但其最理想的位置应属于垄断状态的规制制度。也正是这从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反垄断法既然以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为三大制度之一,则其既反对垄断状态又反对垄断行为的基本特征不言自明,将世界范围的反垄断法以是否规制垄断状态为标准划分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有画蛇添足之嫌。正像曾经提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划分的相关学者所言,“垄断控制制度有结构主义与非结构主义的区分,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却永远是结构主义的,即便它也涉及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仅从这一角度看各国的反垄断法的话,我们可以断言,它们皆是结构主义的,都具有调整产业集中度的强大功能(只要有企业合并规制),真正纯粹的行为主义(非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是不存在的

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是防止或阻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基本法律制度。经济力量的集中有两类:一类为一般集中,它是指经济力量向整个国民经济或具有广泛范围的整个产业部门居领先地位的少数企业集中的情况;另一类为市场集中,它是指经济力量向特定的个别市场或产业中居领先地位的少数企业集中的情况。一般集中是反映整个国民经济中经济力量集中和分散程度,即经济民主化程度的指标,而市场集中则是反映在特定的个别市场或产业中的竞争程度和垄断程度的结构性指标,并且更高的一般集中通常意味着存在更高的市场集中J2)与此相适应,有学者认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亦有两类,“它们是企业控股规制和企业结合规制。企业控股规制是适用于某些企业实行控股活动的场合,以制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法律制度,它由日本反垄断法所独创,在日本学术界被称为企业集团规制;企业结合规制是适用于企业间合并、转让营业、干部兼任等相互联合的场合,以阻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法律制度,如各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企业控股规制的立法目的在于控制经济力量的一般集中,企业结合规制的立法目的在于控制经济力量的市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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