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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法定商标侵权赔偿限额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存缺陷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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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阿科技论坛

作者:洪靓勤

实践中法院突破法定赔偿限额判定更高赔偿额的案件并非仅上述一例,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态度。有法院认定突破法定最高额并没有充分依据,《商标法》明确规定适用法定赔偿仅可在三百万元以下判处,而也有法院突破法定最高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该《意见》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虽然并不能被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但是对于各级法院均有指导意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于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际被首次引入知识产权领域,首先在商标领域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由于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惩罚性赔偿适用少的现象,原因就在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需要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合理倍数为基数,而在案件中往往无法确定以上三种形式的赔偿计算方式,这也就直接导致了惩罚性赔偿得不到适用。但侵权人恶意侵权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实际存在,此时如果仅仅判定法定赔偿额也恐难得公允,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突破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可随意突破,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突破此最高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在《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出台之前,此前《商标法》中法定赔偿的最高数额仅为五十万元,法院突破法定最高额满足实践需要。随着《商标法》的修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纳入和法定赔偿数额的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的突破将被更少地运用在案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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