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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相关条款的解释与适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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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商业

作者:赵雪

1 《电子商务法》颁布前的“通知-删除”规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得以应用,意味着这一原则相对比较柔和,当权利一方得知侵权行为后,只需要通知相应平台对其有关的侵权内容进行删除,如果平台听从这一建议,即对于有关内容给予删除操作,就会免除平台的责任,否则权利人就会进一步追究平台责任。这种原则的认定主要基于平台没有主观意愿实施侵权行为,即在推出有关内容时,平台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实施侵权行为,这种责任的归属原则,不仅能够保护著作人的有关权益,同时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人、权利人之间的利益进行了整体的综合平衡。与传统的商标侵权有所不同的是,因为电子商务技术革新较快、资讯传播迅捷等优势,使得类似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愈发普遍,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的各种侵权事件屡见不鲜,但如何界定平台责任一直未在立法层面得到确立。

随着《民法典》至2020 年6 月终结成文落地,其中侵权责任编更是剑指网络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对“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加以进一步规定。《民法典》出台前的2010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就这样的情况出台了具体确切的条款规定,在这相关的条款中,这一责任立法的规定是网络服务提供方只要没有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链接断开、信息屏蔽和删除等采取必要措施的,才会对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给权利人造成的扩大伤害进行追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权利人(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权利人(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 对于该类网络侵权行为的适当遏制,并提高维权效率来讲,有着极大的意义。然而,这一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会成为权利人借故追求不正当竞争、恶意打击竞争人的一种借口。对于平台而言,最稳妥的做法就是收到形式合格通知后即采取删除措施,避免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引发的后果就是用户在没有制约的情形下,滥用平台救济机制,利用投诉规则打击竞争对手。

2 《电子商务法》颁布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调整

鉴于当前电子商务平台普遍存在的侵权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这种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于存在于平台责任问题给予了强烈的关注。调整和细化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运行方式。

一是赋予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权利,使得被通知人就通知内容做出相应的意见反馈并阻止平台方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把《侵权责任法》中,其适用的规则是较为简单的“通知-删除”,而现在对于规则进行了细化,并调整为“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可以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

二是对于相应的平台终止时间节点和具体的操作条件进行了明确,如果权利人在收到平台所提供的反通知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那么就应该对有关措施予以停止。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把平台从侵权判断的两难境地中救赎出来,把权利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纠纷通过专业渠道进行引流处理,鼓励权利人采取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此获得确定性结论。

三是对于存在恶意通知和错误通知情形的案例,权利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错误通知,权利人应该对被通知人在此期间的各方面损失予以赔偿,而如果出现恶意通知的行为,则这种赔偿加倍,这就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对2010版的《侵权责任法》中“通知-删除”规则作出的细化和适当调整,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此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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