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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永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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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由于其无形性或者说非物质,使其具有永存性或者说永续性的特点,即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不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辗转迁移而消失殆尽,相反,它们可以借助载体.并通过载体的更换、交替而得以永远存在。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客体没有物质形态,不会发生物质的消磨、损耗而灭失于流逝的岁月中。比如,《诗经》作为一部作品,历数千年依然流传于世。但是,历史上记录《诗经》的那些书籍(物质载体),绝大多数早已灰E烟灭,不知其所在。当然,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的永存性,是借助于不具有永存性的物质载体而实现的,即这些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只有通过在各种物质载体上不断地复制,才能得以传承卜.来。因此,所谓的永存性无非是“可复制性”的一个结果,如果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具有可复制性,也就谈不上永存性,因为它最初所借助的某个物质载体,必定有损耗消失的时候。

正因为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永存性,同时又具有社会效益,所以,法律才对多数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传统知识等除外)规定了保护期限,一旦期限届满,这些权利客体就不再受到保护,其他人一般可以自由使用。如此一来,就避免了因知识产权客体的永存性而导致权利人永远地、世世代代地享有某一客体之上的知识产权,不合理地垄断某一智力成果的使用。当然,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的永存性只是从其存在的可能状态而言的,就利用价值而言,未必就具有永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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