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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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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科技大学

作者:刘行

(一)对公众权益的损害

商标的许可使用对公众权益的损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标的许可使用造成商品品质无法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商品的品质,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表征,对商品具有重大作用。有些品牌为了扩大知名度,增加市场占有率,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然而许多品牌对被许可人缺乏监督,难以保证商品的品质,甚至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经营不同的产品,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第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依然购买同一商标的产品,这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甚至可能成为许可人争夺市场,恶意窃取被许可人成果的手段,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对被许可人的损害

商标许可使用可能会使商标价值大大增加,如果商标收回,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未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分配做出约定,往往被许可人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具体损害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商品装潢的归属纠纷

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达到使消费者认知商品的效果。商品装潢虽然也具有这样的功能,但它更主要的目的在于美化、彰显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以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从商品装潢的主要功能来看,设计良好的商品装潢对产品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的增加起到重要作用,从而间接地对商标的增值起到作用。然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商标收回,商品装潢应该归属于被许可人还是许可人呢?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就加多宝和王老吉案例来看,最终允许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这种中庸之道的做法是否对一方有失公平,仍有待商榷。商品装潢如果由被许可人独立设计,依照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因为劳动的加入使一个物体转化为被占有状态,而个人对于付诸了劳动的物体“值得”拥有财产权。因此被许可人对商品装潢理应享有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由被许可人创造的商品装潢理应由被许可人所有。

2.商品广告语的归属纠纷

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宣传成了扩大商品销量,增加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优秀的广告词也是层出不穷,令人过目不忘。广告词虽然简短,但因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一经创作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著作权的产生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被许可人创造的广告词应归被许可人所用,当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的广告词中含有许可人的商标应自行替换,许可人对广告语不享有任何权利。

3.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纠纷

被许可人对产品进行推广、宣传,花费大量费用,商标价值随之增加,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没有任何补偿,显然有失公平。然而因为目前法律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受当事人理性认知的限制,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只在商品装潢和广告语,根本未涉及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商标增值利益因此当然归属于许可人,这是对被许可人的劳动的忽视,不利于商品经济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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