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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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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军民

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弛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弛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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