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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为驰名商标认定主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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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

(2)《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中的第(10)项为:“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査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从以上分析可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规定的,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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