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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拒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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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提起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USPTO的拒绝注册理由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申请国际注册的非传统商标缺乏显著性

非传统商标被USPTO拒绝注册最常见的理由为不具有显著性。由于非传统标记一般不会被消费者视作商标。如果非传统商标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在缺乏获得显著性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在美国联邦商标注册主簿上获得注册。USPTO指出在决定特定商标是否具备获得显著性时,商标审查员需要考虑下述要素:第一,申请者在美国境内使用该商标的时间长度。申请者不能以商业领域范围外的商标使用作为证明显著性的证据,一项标记仅仅在外国的使用不能作为在美国获得显著性的证据。第二,在美国用于该商标的广告形式和数额。第三,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为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联系所作出的努力等。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第二含义证据包括使用该标记的商品销售量、广告数额、广告样本、消费者有关该标记作为商品来源指示的证言,以及任何能够证明其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德国马库斯索玛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中,USPTO认为该标记仅仅由单一绿色构成,潜在消费者一开始不会将该颜色视为商标,而仅仅将其视为商品的装饰特征而已。德国瓦路雷克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中,USPTO认为仅仅说明颜色标记长期使用并不充分,申请者必须提供证据表明该颜色标记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加拿大热流道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中,USPTO认为用于热流道系统表面的单一蓝色不具有内在显著性。

立体商标申请被拒绝的原因也常常在于该标记不具备商标的功能。例如法国伯瑞香槟公司立体商标申请案中,USPTO认为对于由于自身性质不具有内在商标功能的标记,仅仅使用5年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显著性的获得。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交该标记被视为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实际证据。

声音标记往往因为不具备商标的功能被拒绝注册。例如德国安联公司声音商标申请案中,USPTO认为并非一切用于销售和广告宣传的声音都能具备商标的功能,即便使用该类要素的本意即是如此。只有当普通消费者将其视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该标记才能获得注册。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普通消费会将该声音视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标记,因此该商标不具备显著性。

2.申请国际注册的非传统商标具有功能性

如果一项标记对于商品的使用和目的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影响到商品的成本或质量,则其具有功能性。例如俄罗斯乌鲁达公司立体标记申请案中,申请商标由用于伏特加和其他酒精性饮料的三维立体瓶子构成。USPTO认为,该由三维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标记具有功能性,即便在商品包装上增加一些任意性或不具有显著性的特征,也不能影响对该标记功能性的认定。

3.申请国际注册的非传统商标不符合程序要件

首先,非传统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标记的图样,图样需要说明该标记在商品或容器上使用的位置;其次,申请者必须递交有关非传统商标的文字说明。

以立体商标为例,由于商品的形状仅在于表示商标的使用位置,申请者必须说明商品的形状并为所示商标的一部分。俄罗斯乌鲁达公司提起的立体标记申请案因不符合程序要求被拒绝注册。USPT。认为,首先,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中提供该立体标记的文字说明。申请人应提供一份清晰、简洁、准确的有关申请标记的文字说明:指明该标记为三维立体标记;明确图案中构成商标并主张作为商标部分的所有要素;明确不构成商标的要素并声明以折线或虚线表示的部分并非商标的组成部分。其次,申请图案表明商标为彩色,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明确表示颜色是否为标记的特征之一。彩色方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必须包含所有颜色要素为商标特征的声明以及对该颜色使用位置的文字说明。由于该申请中遗漏对于颜色要素的权利主张和对使用颜色的文字说明,对于申请人是否有意主张颜色作为商标的特征之一并不清楚。以颜色商标为例,申请者必须递交下述说明:“该标记由灰绿色构成(潘通号5635C),适用于图中所示的特定商品的全部可视表面。”申请者必须使用颜色的普通名称来描述商标中的颜色。最后,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材料中提供附加信息。以颜色商标为例,申请人必须提供下述相关信息:该颜色在商品的使用是否具有特定用途;该颜色是否是商品制造过程的自然副产品;是否存在有关颜色商标的广告或宣传资料;该颜色在申请者行业内的使用;申请者使用其他颜色的说明;竞争者制造商品是否采用该颜色或该颜色之外的其他颜色;说明竞争性商品的彩色照片或彩色广告;表现该商品使用在商品商标的彩色照片或彩色广告等。哥伦比亚山顶公司、德国汉高公司和德国瓦路雷克公司等单一颜色标记申请案中均因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拒绝注册。USPTO认为颜色商标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颜色商标的图案以说明该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位置。如果申请者递交的是黑白草图或者申请者仅仅在图形说明中声明商标为颜色商标,审查员必须要求申请者递交颜色图案和对该标记的说明。

法国瑞银公司和德国安联公司的声音标记申请也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拒绝注册。法国瑞银公司声音商标申请案中,USPTO认为该图案线条支离破碎呈锯齿边,且音符不清晰,因此无法进行复制。申请者递交的图案必须清楚地表现整个标记。德国安联公司的声音标记申请案中,USPTO以申请人未对声音标记进行文字说明为由拒绝该标记的注册。申请者必须递交细致的文字说明,准确地解释该声音标记的一切细节。中国厦门巨龙腾公司全息图标记申请案中,USPTO认为该标记申请中对于标记的说明不够准确,因为该标记并非全息图标记且该说明不够完整。申请人必须提供标记精确的文字说明,以明确所有文字和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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