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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驳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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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于1995年2月23日加入《巴黎公约》,1995年1月1日加入WTO,2000年10月3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2009年3月16日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因此,新加坡应当履行上述条约有关非传统商标的国际注册义务,包括《巴黎公约》下的商标独立性原则和商标原样注册义务、《马德里议定书》下扩大适用的商标原样注册义务以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下有关非传统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规定。在新加坡提起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大多基于两方面原因被拒绝注册:非传统标记缺乏显著性或申请不符合商标申请程序方面的规定。

1.申请国际注册的非传统商标缺乏显著性

立体标记和单一颜色标记往往因缺乏内在显著性而被拒绝注册。法国阿兰蒂埃诺香槟公司和德国马库斯索玛公司提起的单一颜色标记申请中,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均依据《新加坡商标法》第7条规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拒绝注册。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申请的立体标记案中,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也认为该立体标记不具备任何显著性且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消费公众在购买饮料时,首先会根据瓶子上的标签来确定瓶装饮料制造商。没有任何标签或标记的瓶子意味着消费公众不能确认瓶装饮料的来源。

2.非传统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程序要件

声音标记被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拒绝注册的原因在于不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例如瑞士莫凡彼公司、瑞士利口乐公司、法国瑞银公司和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等提起的声音标记申请中,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均认为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对该标记进行必要的审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要求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人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声音标记的五线谱图样,如发出有关声音的乐器也须在申请中述明;能够体现声音标记细节的文字说明;两份记录该声音的CD,CD必须使用特定的格式(MID/MP3/WMV),且必须可以通过MediaPlayer播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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