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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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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声音商标是非可视性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遇到的最大障碍则是如何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清楚地说明申请的标记是声音标记,否则该标记将被作为文字或图案标记加以审查。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声音商标表达体系:美国的描述性表达制度和欧盟的图形表达制度。美国的描述性表达制度认为拟声词、音符、简单的描述性说明均可满足声音标记图形表达的要求,而根据欧盟的图形表达制度,声谱和文字描述均不能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比较而言,美国对于声音商标的图形表达的做法相对宽松。目前各国主要采取五线谱、声谱、文字说明以及提交声音样本的方式。

1.五线谱或简谱方式

声音商标包括音乐标记和非音乐标记。对于音乐声音标记,欧盟在Shield案中确立的五线谱(musicalstave)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图形表达方式。欧洲法院认为《致爱丽丝》前9个音符用不同的谱号、音符、休止符和临时符以五线谱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如果标记用五线谱表示,分为小节,并注明谱号、音符与休止符,表明相对音值、升号、降号和还原号,则符合要求,但是不包含声音标记节奏和音高的简谱并不满足声音标记图形表达的要求。大多数国家效仿了欧盟的做法,如英国、新加坡、法国、德国、摩洛哥、瑞典、瑞士。与欧盟做法不同,澳大利亚和美国认为简谱(numberedmusicalnotation)也可以作为音乐标记的表现形式,但是如果简谱篇幅过长,如整篇钢琴曲,则不太实用。

2.声谱或音频图方式

音乐标记可以通过五线谱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对于非音乐声音,如敲桌子的声音、下雨的声音或者人猿泰山的叫声,五线谱方式则并非有效的表达方式。欧盟允许申请人可采取声谱图(sonogram)的方式来表现非音乐声音标记。1996年OHIM在审查美国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商标注册申请时,认为完整的声谱图可以满足清晰、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的要求,但该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声谱并不完整,在时间轴和频率轴上没有音阶表示,0HlM以此拒绝了该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在2006年申请号为4928371的声音商标申请中,申请人不仅提交了包括时间轴和频率轴的声谱图,还提交了有关该声音的描述即“这是牡鹿的声音”,被认为符合图形表达的要求。目前在欧盟,一般情况下EUIP。仅接受传统的五线谱形式,而不包括音频图和声谱图的形式,但是如果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申请非音乐声音标记,附有电子声音文件的音频图和声谱图也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图形表达方式。申请人必须提交该声音的声谱、MP3格式的声音记录以及有关该声音的文字说明。

3.声音商标申请的文字说明

声音标记的文字说明如音符、使用的乐器、声音的持续时间、节奏、音量或者声音标记的其他性质,有助于公众了解该标记的性质和内容。

美国法院认为,由于声音本身既不能以图样的方式表达出来,最终也不能在商标注册证书上反映出来,因此对于声音的文字描述是对声音标记唯一的描述方式。TMEP规定声音商标申请人无须提供商标图样,仅需采用文字说明方式表述声音标记。从众多已获注册的声音商标来看,许多声音商标通过拟声词、音符、简单文字说明方式表达,例如,美国米高梅公司申请中说明“该声音由狮吼声构成”,美国雅虎公司申请中说明“该声音由人声喊出YAHOO构成”。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均规定申请人应提交对声音标记准确清晰的文字说明,该文字说明应与声音标记的图样(五线谱、简谱或声谱)共同一致地表达声音标记的全部细节,例如,如磁带所示,该声音商标由绿柚子旋律伴奏的狗吠声构成。

欧盟则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欧洲法院在Shield案中认为音乐符号、文字说明或简单的拟声词描述都不能充分满足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要求。首先,一串没有附加任何其他标注的音乐符号本身并不清楚、准确和完整独立,人们很难确定构成该旋律的声音的音高以及持续时间。其次,仅仅以文字说明(《致爱丽丝》的前9个音符或者“鸡打鸣的声音”)非常缺乏精确性和准确性,不能确定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最后,拟声词本身与实际的声音缺乏一致性,如果以简单的拟声词进行表述,审查员和公众很难确定保护的标记是拟声词本身抑或是实际的声音。由于个体或国家语言的差异,对于同一拟声词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例如,鸡打鸣声音的拟声词荷兰语表述为“Kukelekuuuuu”,在其他语言国家则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因此简单的拟声词不能作为声音标记的表达方式。《英国商标审查指南》也明文规定文字描述如“该标记包含一段音乐”或提供一组音符或者“该标记是一种动物的叫声”不能满足图形表达的要求。

4.声音商标申请的样本

与文字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不同,声音标记很难通过图形的方式精确地表达出其确切的内容。接受声音商标注册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要求声音商标注册需提交样本,样本可以通过磁带、CD等数码文件的方式提交。文字说明和样本在一起应该能够清楚地界定申请标记的细节内容。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接受声音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也都允许申请者采取电子方式进行申请,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和新加坡,但是也有国家和地区并不接受录音或数据文件,如意大利和比荷卢经济联盟。

TMEP规定音乐磁带和CD光盘都可作为声音商标样本,磁带应当含有可以充分显示服务性质的音乐内容。如果商标包含音乐或者音乐配词,申请者也可以提交乐谱作为样本。0H1M认为声音标记如果是通过电子方式申请的,申请者可以附加包含该声音的电子文件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声音文件应为MP3格式(不包括连续播放和循环播放),且大小不超过1兆字节。澳大利亚规定申请者应提交声音的样本,样本应载于可重复播放的媒介上,如磁带、CD或其他便于接触的媒介。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要求申请者递交两份记录该声音的CD,该CD必须使用特定的格式(如MID/MP3/WMV格式),且必须可以通过媒体播放器播放出来。

小编认为,上述4种方式如果单独适用均存在缺陷。首先,并非所有人都能看懂五线谱和声谱从而了解该声音的确切内容;其次,文字描述的方式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准确性;最后,提交样本的方式不利于商标的统一公告,公众在检索过程中不可能把所有声音都听一遍进行比较。实践中很多国家或地区往往采取几种方式的综合作为声音商标图形表达的要求,例如,美国要求申请人提交声音标记的文字描述以及样本,欧盟则要求申请人提交五线谱或声谱,以电子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数码声音文件,英国和新加坡均要求申请人提交五线谱、对该声音标记的文字说明以及声音样本。为了协调各成员之间对于非传统商标图形表达方式要求之间的差异,WIPO编拟的《非传统商标图样趋同领域》规定对于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建议主管局可以要求商标图样为五线谱,或者为对构成商标的声音的一段说明,或者为声音的一段模拟格式或数字格式的录音,或者为上述各项的组合。凡可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时可以提交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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