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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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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问题,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对此问题,人民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前南京剪刀厂于1988年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终止联营关系后,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1992年,与“南京张小泉剪刀厂”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南京张小泉刀具厂”成立。尔后,“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公然在其商品上打上“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①。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注册商标由“张小泉”文字和“剪刀”图形组成,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认为“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1993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把“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推上了被告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侵犯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赔偿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济损失。同时该判决还认定: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被告“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的行政区划内享有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剪刀厂”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不构成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权的侵犯②。

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王致和”商标系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于1985年4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于腐乳商品上。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将“致和”二字作为该厂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认为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的诉讼请求。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涉及我国企业登记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目前,我国的企业登记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企业的名称只要与他人的企业名称不相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予以登记。如何认定和处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的行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易使用户和消费者产生误认。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和内容。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任何知识产权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原则,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巴黎公约》和我国《她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1995年,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多次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指控广州市某企业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三菱”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广州设立的机构,严重影响了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利益和声誉,请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该企业停止使用带有“三菱”文字的企业字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于1988年1月7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为“三菱冷冻空调服务部”。

另外,广州市内还有一些已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带有"三菱,,字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三菱”商标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的电器产品在我国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和厂商名称给予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三菱”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将“三菱”文字作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应予纠正。但是,“三菱冷冻空调服务部”等企业名称又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因此,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

19%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批复:“三菱”商标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电视机、收录机、空调设备等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8754号、182615号。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在空调设备等商品的维修服务项目上注册了“三菱”服务商标,注册号为778338号。上述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三菱”电器商品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并且上述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均设有“三菱”空调等电器商品生产、经营及维修服务部门,其他从事电器生产、经营及维修服务的企业,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菱”文字,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与“三菱”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或者认为其就是“三菱”商标注册人授权设置的分支机构,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给“三菱”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未经授权即将“三菱”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登记使用的企业,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199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以及第5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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