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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原则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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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靠拢。在商标注册原则上,我国原来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份申请书上只能申请一个商标,并且只能在一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不能跨类申请.面国际注册申请则规定一个商标可以填报三个类别的商品,而且还可以超过三个类别,只不过是每超过一类就必须缴纳一笔附加注册费而已。有鉴于此,我国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条款上就作了相应的变动,为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逐渐由“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申请原则向着“几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之过渡奠定了立法的基础。

在商品分类上,也充分体现出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渐向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靠拢的原则。商品分类是划分商品类别、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商标注册史上,曾先后公布过六个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第一个商品分类表于1923年5月8日公布;第二个商品分类表是民国政府迁都南京后于1931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第三个商品分类表是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6月11日公布的;第四个商品分类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公布的;第五个商品分类表与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公布。第六个商品分类表实际上也就是由尼斯协定规定的国际通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九我国从1988年n月1日开始执行该商品分类表。该表耨商品划分为34个大类,将服务项目划分为8个大类。现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均按国际分类表规定的商品类别申请,从国际接轨角度来看,这不但免除了不同国家不同商品分类的互相转换,简便了国家之间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而且也给商标的申请审查、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和国际化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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