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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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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三个商标法规.一个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一个是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再一个就是1982年五届人大常娄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讥前两个商标法规,是适应当时经济情况需要而制定的,对当时的生产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中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立法的。

1982年8月制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典,该法共八章,主要从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管理商标出发进行立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缄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附则,《商标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商标制度的实践经验,明确指出商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企业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这个基本任务的规定和我国过去的两个商标法规有所不同.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没有提出促使企业保证商品质量的问题,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又只规定了要促进企业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没有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明文规定。《商标法》在此基础上,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联系起来,使商标管理的基本任务用法律形式更加全面地固定下来。

为加快促使第三产生的发展,同时也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和向国际规则靠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娄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讥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D除商品商标外,我国也开始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2)简化了商标注册的程序;(3)在商标禁用条款中对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了明确规定,使我国的商标更加向国际惯例靠拢;(4)增加了关于注册不当商徐审定的有关规定;(5)对俏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在修改案的补充规定中还加大了对假冒商标的管理力度,规定“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加重刑罚,除现在的罚款及停止营业外,对严重者将判3至7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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