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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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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以反对其注册的一个法律程序。也可以说是对商标局准备在三个月期满后给予注册的商标的否定。《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这里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异议的时间限制,必须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另一个是异议人的资格,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规定异议人可以是商标利害关系人,如在先申请人、在先注册人、优先权人、驰名商标所有人等,也可以是第三方即非商标利害关系人,如社会各界其他组织和个人。各国对于异议人资格的要求不尽相同,有些国家规定只允许商标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并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即进入商标异议程序。这样一个程序给予了社会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增加了一道监督商标注册的环节,有利于维护在先权利和公众利益。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株相同或近似M二)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探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

异议人应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一份,陈明理由、事实和有关事项。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副本交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并限期答辩。在限期内未提出答辩的,则视为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商标局根据双方异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异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异议成立的,取消原初步窜定,驳回原申请注册的商标,异议不能成立的,则维持原初审决定,待期满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双方当事人中如有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决定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复审,即异议复审,亦称再异议.在15天内未提出异议复审的,即被视为异议决定生效、异议程序结束,如有特殊情况,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按规定缴纳评审费及延期费。再异议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异议人对商标局维持初步窜定的商标之异议决定不服,另一种是被异议人对取消其初步窜定的商标之异议决定不服。

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拆评窜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审理,依法做出终局裁定:维持商标局的异议决定或者撤销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如异议成立即撤销原初步窜定,驳回申请,如异议不能成立,则移交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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